一處老宅,57年前就已有了房產證。然而,時至今日,它是姓“私”還是姓“公”卻依是謎題。相關部門、相關專家對此各持一詞,看似是政策、法律在“打架”。然而,歷史留下的東西向來粗不宜細。當我們置身于不同時代,方針、政策不同,產權的變動其實也不難理解。 1956年,出于對私有制改造的初衷,政府通過統(tǒng)一出租、管理、修繕,并以將租金的20-40%支付給房主的方式,逐漸轉變房產的私有形式。說通俗一點,就是國家出資修房子、經營管理房子,并用這樣的方式入“股”,再將擴大經營所得的租金支付給房主,逐漸買斷所有權。這種方式可以說即符合當時的私有制改造方針,也能最大程度地避免對私有者的直接傷害。 對私有制改造的大躍進,對公有制的強推,以及之后的文化大革命時期,那段歷史中的法制環(huán)境和私權保護情況,我們可想而知。因此,國家實行剝奪繼承權的方式否定物權的政策法規(guī),并不難理解。也正因為此,物權法的出臺正廢止了先前的相關司法解釋,也可謂是保障私利的撥亂反正,與公民物權的回歸。 然而,廢止不允許繼承的相關批復,更多地是出于法律體系的規(guī)范化和系統(tǒng)化,是出于對物權權利保護的一種肯定,其本身并不意味著對已完成公有制改造的確權。換而言之,看似政策、法規(guī)的打架,并不意味著對房產所有權的變更。這就是說,依照1956年的經租政策,已經完成了私有制改造的房產,其所有權就已變更為國家,與被廢止的繼承政策并沒有沖突之處。 這看起來似乎是對私有權利的侵犯,然而,回歸當時的房價水平,及當時政府修繕、擴大出租并支付房主租金的情境中,我們就會發(fā)現,情況遠沒有那么糟糕。 當然,如果這些房產未參與國家經租政策,或者經租政策仍未完成,那房產的所有權就略為復雜一些。但無論如何,通過司法確權的方式著實是一條最佳道路。畢竟,如今的物權法和權利保障,早已是今時不同往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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