微信傳播虛假恐怖信息 會受到何種法律懲處
2020-08-31 07:33:28? ?來源:福建法治報 責任編輯:周冬 我來說兩句 |
小胡:梁某是我的高中同學,他時常在朋友圈里發(fā)一些帖子,卻很少有人關注,他對此感到很郁悶。日前,他為了提升自己在朋友圈的關注度,便發(fā)了這樣一個“誰愿意與我一起去炸客運站”的帖子,聲稱自己已經(jīng)在客運站及其多臺長途客運車輛上放好了炸彈,希望有人能夠幫助他同時引爆。梁某的這一帖子不但引起關注,還被迅速轉(zhuǎn)發(fā)。當?shù)氐目瓦\站得到這一信息后,采取緊急措施,疏散了客運站內(nèi)的乘客,站內(nèi)全部車輛立即停運,并緊急通知在途車輛立即停止運行,乘客就地加以疏散。當?shù)氐墓矙C關也因此緊急出警、處警,并立刻對梁某采取了強制措施。事件發(fā)生后,梁某對此悔之不及。 請問,梁某在微信朋友圈里傳播虛假恐怖信息會受到何種懲處? 【解答】 張曉麗(政和縣檢察院檢察官):小胡,您好!微信作為一種重要的社交工具,已為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,但我們必須要清楚,微信并非法外之地,無論是在微信群還是在朋友圈上發(fā)布任何信息,都要守住道德的底線,不碰觸法律的紅線。 我國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第三十二條中規(guī)定:“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:‘編造虛假的險情、疫情、災情、警情,在信息網(wǎng)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網(wǎng)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,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嚴重后果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?!倍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編造、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二條規(guī)定:“編造、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‘嚴重擾亂社會秩序’:(一)致使機場、車站、碼頭、商場、影劇院、運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,或者采取緊急疏散措施的;(二)影響航空器、列車、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;(三)致使國家機關、學校、醫(yī)院、廠礦企業(yè)等單位的工作、生產(chǎn)、經(jīng)營、教學、科研等活動中斷的;(四)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區(qū)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;(五)致使公安、武警、消防、衛(wèi)生檢疫等職能部門采取緊急應對措施的;(六)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?!?/p> 從以上法律規(guī)定可以看出,梁某造謠生事,故意編造并在在朋友圈里傳播“誰愿意與我一起去炸客運站”的虛假恐怖信息,致使當?shù)乜瓦\站采取緊急措施疏散乘客,站內(nèi)全部車輛及在途車輛立即停運,中斷了客運經(jīng)營活動,并致使公安機關緊急出警、處警,已經(jīng)涉嫌“嚴重擾亂社會秩序”。盡管梁某編造、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是為了嘩眾取寵,實屬無聊,并對此悔之不及,但等待他的仍將是法律的嚴厲制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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